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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调解协议裁定书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新一街高新技术创业园2号园。 法定代表人:田保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海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海涛,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保卫、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张长波,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海涛、赵爱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样理由向本院申诉撤回对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新乡市绿色园林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 刘铁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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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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